去年6月23日,溫州14歲小驢友小溫,和母親等7個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峽谷。期間小溫與母親分散,與母親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繼而失蹤。
  隨後,當地上千人次參與搜救。最終,在小溫失蹤126天后,他的遺骸在石頭夾縫中被髮現。
  今年3月,小溫的爸爸通過律師向蒼南法院遞交訴狀,對最後離開小溫的徐某、領隊吳某等同行的6名驢友提起訴訟,認為6被告對孩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臨時監護義務、積極搜救義務,但都沒有盡到,應對小溫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溫爸爸向6人索賠115.9865萬元。
  這115萬包括死亡賠償金757020元、喪葬費20045元、精神撫慰金120000元以及交通誤工費262800元。
  6位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報去年6月26日起對事件進行了全程跟蹤報道)
  昨天上午,此案在溫州蒼南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在9點10分左右開始。6位被告中,最後與小溫在一起的徐某和活動發起人吳某各自請了一位辯護律師,其他人是自己辯護。
  庭審中,小溫母親始終低著頭,不時用手扶著額頭。當聽到兒子的名字時,眼淚流了下來。
  庭辯焦點一:
  6名被告有無臨時監護責任
  原告代理人、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溫正搭提出:
  本案中小溫第一監護人是小溫母親,但中途小溫母親將小溫委托給徐某等四個被告後,各被告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委托監護關係正式成立。之後,小溫和母親不能會合,因此臨時監護人有義務履行對被監護人小溫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保障義務。臨時監護人應承擔起保護被監護人人身安全的義務。
  但被告之一、活動組織者吳某辯護律師提出:
  安全保障義務是針對商業活動或專業戶外活動設立的,而此次穿越活動是AA制戶外活動,風險自擔。小溫的母親作為監護人也在場,因此其他大人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但原告律師表示,“風險自負”概念不適用本案。因“風險自負”概念中的“風險”,一般是指自然力導致的風險,包括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山洪致害等。而本案後果是由於人為的不負責組織造成,是人為因素導致的悲劇。
  焦點二:
  6被告有無盡到互救義務
  原告律師提出:6被告沒有履行團隊成員間相互救助義務。特別是徐某,作為最後和小溫在一起的人,居然在凌晨5點拋下小溫獨自離開。而當有人報警後,各被告沒在第一時間返回救助小溫,反而當晚就坐車回溫州,顯然沒盡到互救義務。
  對此,6被告在庭上辯稱,正是因為要照顧小溫,他們前行速度受到限制,並導致迷路與分散。而且,在迷路後,他們一直在幫忙尋找小溫,因此大家是盡到了互救的義務。
  和小溫最後分開的徐某的律師稱,徐某並非丟下小溫,而是去尋求救援。並且,在看到救援人員後,徐某第一時間告知搜救人員與死者分開的位置。沒有第一時間回去搜救,也是聽從公安及搜救人員的安排。
  焦點三:
  小溫媽媽和6被告,誰更有責任
  原告稱,參加活動前,小溫媽媽事先徵得了發起人吳某還有徐某認可,另幾位驢友會面後也未提出反對,因此對小溫的死亡,6位被告都應承擔責任。
  但6被告提出,小溫出事,其母負有主要責任。一開始,在穿越活動開始前,同行驢友曾當場表示反對小溫參與,但小溫母親執意要帶小溫——
  被告李某稱,穿越前,他對小溫媽媽說,峽谷很難走,小孩不能去。小溫媽媽則說,她曾帶孩子走了瑞安XX峽谷,她孩子很厲害云云。李某稱他當時又說,瑞安XX峽谷比較好走,這個峽谷很難走,小孩不適合去。但小溫媽媽說她小孩沒問題。
  關於這段對話,另兩位被告陸某、徐某某簽字證明當時聽到了。
  李某稱,因小溫媽媽堅持帶孩子去,因此她更該為悲劇負責。本案真正的被告應是小溫母親。
  原告律師提出,如果法院認定小溫母親需要承擔責任,可直接在賠償金額中予以劃分並扣除。
  焦點四:
  假設6被告有責,誰責任比較大
  原告律師提出,本案6同行驢友承擔的責任有大小:
  首先,和小溫母親同走陸路的陸某、薑某,相對於同小溫相伴的四名驢友而言,責任相對小一些。其次,在與小溫同行的四名驢友中,其餘兩人(李某、徐某某)需承擔的責任,相對於活動發起人吳某及最後與小溫一起的徐某也稍小。最後,與小溫失蹤前在一起的徐某和發起人吳某,都需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6位被告之間也有分歧。
  徐某以外的另幾位被告也提出,徐某留下小溫在山谷自尋出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徐某認為,他沒有過錯,是組織者吳某未盡到組織者和同行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更大責任。
  庭審結束後,原告不同意調解,堅持要求通過訴訟解決。法庭將擇期宣判。
  (原標題:小溫父母狀告6驢友索賠百萬昨日庭審激辯四大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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